三贏地產仲介有限公司註冊登錄資料

商業名稱三贏地產仲介有限公司
資本額(元)500,000
核准設立日期20140114
財稅營業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寶安里同德十街20巷21號5樓
統一編號54777534
是否開立發票
財稅營業狀況非營業中
公司狀況核准設立 「查詢最新營業狀況請至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公司名稱三贏地產仲介有限公司
資本總額(元)500,000
代表人姓名劉禹涵
公司所在地桃園市楊梅區富民街143巷250弄43號
登記機關桃園市政府
停業核准(備)機關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
章程所訂外文公司名稱
核准設立日期2014-01-14
最後核准變更日期2015-03-04
停業日期(起)2022-02-16
停業日期(迄)2023-02-15
財稅設立日期2014-01-14

三贏地產仲介有限公司在哪裡怎麼走

三贏地產仲介有限公司董事會、監事成員

董事劉禹涵
劉禹涵出資金額500,000

三贏地產仲介有限公司經理人是誰

代碼名稱到職日

三贏地產仲介有限公司是做什麼的

  • 不動產投資開發包括住宅大樓、車站共構宅、新市鎮、工商綜合區等投資開發。
  • 不動產買賣
  • 不動產仲介包括從事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等。
  •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國際貿易業從事一般商品進出口貿易業務。但屬石油輸出、天然氣輸入及許可業務者,係歸入各該細類代碼。
  • 景觀、室內設計業從事室內裝潢設計、景觀設計等行業。
  • 其他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業從事J101010至J101101細類以外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之行業。包括街道、污水管道、道路之清潔服務、輻射之採樣測定、監測及檢驗、機車排氣檢定等。
  • 廢棄物清理業同時從事廢棄物清除及處理之行業。
  • 資源回收業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及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之回收、分類及貯存業務之行業。
  • 廢(污)水處理業從事廢(污)水處理之行業。
  • 環境檢測服務業從事空氣、噪音或振動等物理性公害、水質水量、毒性化學物質、飲用水、土壤或廢棄物等之採樣、測定、監測及檢驗等之行業。 不包含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之業務內容。
  • 廢棄物處理業從事廢棄物處理之行業。
  • 廢棄物清除業從事廢棄物清除之行業。
  • 病媒防治業依環境用藥管理法之規定,使用環境衛生用藥驅除病媒及殺菌消毒之業者。包括消毒、除蟲、除鼠、白蟻防治等服務。
  • 建築物清潔服務業從事建築物及周圍環境之清潔、打掃等服務之行業。包括地板打臘、代客清掃、大樓清洗、煙灰清潔、清洗水塔、辦公室清潔、電話清潔等服務。
  • 人力派遣業指就業服務業以外之提供人力支援從事事業機構委託派遣工作之業務。但其他法令另有限制或禁止規定者,從其規定。
  • 投資顧問業從事國內、外投資之引介及諮商、顧問之行業。但證券投資顧問應歸入H304011 證券投資顧問業細類。
  •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業依消防法規之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行業。
  •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業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經營之檢查項目包括: 一、防火避難設施類(防火區劃、非防火區劃分間牆、內部裝修材料、避難層出入口、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 走廊(室內通路)、直通樓梯、安全梯、特別安全梯、屋頂避難平台、緊急進口)。 二、設備安全類(昇降設備、避雷設備、緊急供電系統、特殊供電、空調風管、燃氣設備)。
  • 建築經理業受託從事下列業務之行業: 一、興建計畫審查與諮詢。 二、契約鑑證。 三、不動產評估及徵信。 四、財務稽核。 五、工程進度查核及營建管理。 六、代辦履約保證手續。 七、不動產之買賣或其他清理處分事項。 八、其他有關業務之諮詢及顧問事項。
  • 管理顧問業從事提供企業管理、諮詢及有關問題研討之行業。包括企業經營管理顧問業、幼教事業管理顧問業、醫院管理顧問、大樓管理顧問業、創業投資事業管理顧問業。但從事短期補習班業務應歸入J201031(短期補習班業)細類。
  • 停車場經營業從事提供車輛停泊之場所,以計時、計次、計日或訂約方式收取租金之行業。
  • 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代辦業接受委託辦理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業務。
  • 新市鎮、新社區開發業接受政府委託投資開發新市鎮、新社區之租售及管理行業。
  • 工業廠房開發租售業投資開發興建工業廠房、倉庫之出租出售等行業。
  • 不動產租賃業從事老人住宅、租賃住宅包租業以外之不動產之出租業務。如土地、住宅、廠房、倉庫、辦公大樓、攤位、會議室、錄音室或其他不動產之出租。
  • 不動產買賣業購進不動產逕行出售或整理修繕後辦理出售之行業。
  • 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投資開發興建一般住宅、社會住宅、工商大樓之出租出售行業。但不包含經營租賃住宅包租業。
  •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規定,指從事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