攝間工作室註冊登錄資料

商業名稱攝間工作室
資本額(元)200,000
財稅營業狀況營業中
財稅營業地址臺北市萬華區錦德里西園路二段281巷19號1樓
統一編號88295227
組織種類合夥
是否開立發票
登記機關臺北市商業處
負責人姓名李奕賢
出資額(元)100,000
合夥人姓名謝富程
出資額(元)100,000
合夥人姓名謝富程
出資額(元)100,000
合夥人姓名謝富程
出資額(元)100,000
合夥人姓名謝富程
出資額(元)100,000
現況核准設立
組織類型合夥
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162號10樓之2
財稅設立日期2022-09-02
核准設立日期2022-09-01
最近異動日期2022-09-01

攝間工作室在哪裡怎麼走

攝間工作室董事會、監事成員

攝間工作室經理人是誰

代碼名稱到職日

攝間工作室是做什麼的

  • 其他廣告服務包括廣告樣品、廣告傳單分送、網路社群行銷等。
  • 電影及電視節目拍攝器材設備出租
  • 動畫影片製作1.包括全部以動畫影片製成之電視節目、電影片製作。2.不包括從事線上動畫影片製作者,應歸入5911-15「線上影片節目製作」。
  • 電器批發業從事各種電器用品及器材批發之行業。
  • 其他機械器具批發業從事 F113010至 F113121細類以外之機械器具批發之行業。
  • 照相器材批發業從事各種照相器材、攝影器材批發之行業。
  • 電器零售業從事各種電器用品及器材零售之行業。包括電子設備、照明設備、電力設備、家電用品及器材等。
  • 電信器材零售業從事電信器材零售之行業,包括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項目之電信器材,如無線電發射機、無線電收發信機、無線電收信機、工業、科學、醫療用幅射性電機及其他具有產生無線電輻射能之電機;非屬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項目之無線電信器材,如廣播、電視頻段接收機、頻率九十千赫以下且電功率一千瓦以下之超音波清洗器材、全球定位系統接收器(GPS)、船舶用航儀設備、漁探器及聲納;及有線電信器材零售之行業。
  • 照相器材零售業從事各種照相器材、攝影器材零售之行業。
  • 無店面零售業凡從事以郵件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電子媒介方式零售商品之行業。 本細類主要以網路或其他廣告工具提供廣告、型錄等商品資訊,經由郵件、 電話或網際網路下訂單後,商品直接從網際網路下載或以運輸工具運送至 客戶處。 經由電視、收音機及電話銷售商品及網際網路拍賣活動亦歸入本細類。 不包括應經許可始得銷售之商品。
  • 國際貿易業從事一般商品進出口貿易業務。但屬石油輸出、天然氣輸入及許可業務者,係歸入各該細類代碼。
  • 其他顧問服務業從事對個人、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提供 I101 至 I105 小類以外之專業性顧問服務以及有關問題研討等行業。
  • 一般廣告服務業從事報紙、雜誌或其他媒體廣告之設計、繪製等行業。從事廣告代理之行業亦歸入本類。包括廣播電視以外之廣告代理及其策劃製作;廣告及多媒體幻燈片、相片之企劃設計、製作;各類商品之型錄、海報、報紙廣告、傳單、說明書之設計製作;公車、站牌、車身、車廂、廣告之設計製作;慶典彩牌、霓虹燈、汽球廣告之設計製作;戶外海報、活動看板之設計製作;廣告工程等業務。
  • 其他出版業從事J301010至J399010細類以外之其他出版之行業。
  • 電影片發行業以經營電影片買賣或出租為目的之事業。
  • 動畫影片製作業提供器材、設施與技術以完成動畫影片製作為目的之事業。
  • 提供設備及場地供電影片拍攝業提供器材、設施、技術及場地以完成電影片之製作為目的之事業。
  • 電影沖印業提供電影沖印設備與技術以完成電影片之沖印為目的之事業。
  • 電影錄音業提供電影錄音設備與技術以完成電影片錄音為目的之事業。
  • 電影特效製作業提供器材、設施與技術以完成電影片特效製作為目的之事業。
  • 藝文服務業從事戲劇、舞蹈、技藝表演、音樂演奏、文學及藝術等藝文演出場所之經營及其他藝文相關服務之行業。包括畫廊之經營,藝術品、古董、字畫、彫刻品之展覽等業務。但從事藝人經紀服務應歸入 J602010(演藝活動業)細類;從事音樂展演空間業應歸入J603010(音樂展演空間業)細類;從事短期補習班業務應歸入J201031(短期補習班業)細類。
  • 演藝活動業經營演藝有關業務(如音樂、戲劇、舞蹈、雜藝等)之行業。包括藝人及模特兒等經紀業。
  • 其他休閒服務業凡從事 J701 至 J702 小類外其他休閒服務之行業。
  • 租賃業須許可業務(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及不動產、貨櫃除外之物品租賃(如機器設備租賃、運動及娛樂用品租賃、服飾出租、盆栽、桌椅、家具、小說、家庭用品、宴會用品、舞蹈用品、腳踏車、機車等);及提供不含牌照之汽車交通運輸工具租賃;自用大客車、自用大貨車之融資性租賃業務。
  •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