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自在國際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註冊登錄資料

商業名稱大自在國際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資本額(元)5,000,000
核准設立日期19960528
財稅營業地址新北市三重區三和路三段109號2樓
統一編號97019716
是否開立發票
財稅營業狀況非營業中
財稅營業地址新北市三重區三和路三段109號2樓
是否開立發票
公司狀況解散 (105年12月22日 新北府經司字 第1055334615號)
公司名稱大自在國際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資本總額(元)20,000,000
實收資本額(元)5,000,000
代表人姓名
公司所在地新北市三重區三和路三段109號2樓
登記機關新北市政府
章程所訂外文公司名稱
每股金額(元)10
已發行股份總數(股)500,000
核准設立日期1996-05-28
最後核准變更日期2010-08-26
財稅設立日期1996-05-28

大自在國際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哪裡怎麼走

大自在國際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監事成員

監察人李筱汾
李筱汾持有股份數0

大自在國際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是誰

代碼名稱到職日

大自在國際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做什麼的

  • 檔土支撐及土方工程
  • 庭園景觀工程
  • 污水處理廠營建
  •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其他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業從事J101010至J101101細類以外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之行業。包括街道、污水管道、道路之清潔服務、輻射之採樣測定、監測及檢驗、機車排氣檢定等。
  • 廢棄物清理業同時從事廢棄物清除及處理之行業。
  • 資源回收業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及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之回收、分類及貯存業務之行業。
  • 放射性廢料處理服務業從事提供技術或人力以執行放射性廢料之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之行業。
  • 廢(污)水處理業從事廢(污)水處理之行業。
  • 環境檢測服務業從事空氣、噪音或振動等物理性公害、水質水量、毒性化學物質、飲用水、土壤或廢棄物等之採樣、測定、監測及檢驗等之行業。 不包含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之業務內容。
  • 廢棄物處理業從事廢棄物處理之行業。
  • 廢棄物清除業從事廢棄物清除之行業。
  • 病媒防治業依環境用藥管理法之規定,使用環境衛生用藥驅除病媒及殺菌消毒之業者。包括消毒、除蟲、除鼠、白蟻防治等服務。
  • 建築物清潔服務業從事建築物及周圍環境之清潔、打掃等服務之行業。包括地板打臘、代客清掃、大樓清洗、煙灰清潔、清洗水塔、辦公室清潔、電話清潔等服務。
  • 國際貿易業從事一般商品進出口貿易業務。但屬石油輸出、天然氣輸入及許可業務者,係歸入各該細類代碼。
  • 污染防治設備批發業從事各種污染防治器材、設備批發之行業,如空氣污染防治器材、廢(污)水處理器材、噪音、防振器材及廢棄物處理器材、焚化爐等。
  • 文教、樂器、育樂用品批發業從事書籍、文具、樂器、運動用品、玩具、娛樂用品等批發之行業。
  • 家具、寢具、廚房器具、裝設品批發業從事家具、寢具、廚房器具、室內裝設品、手工藝飾品批發之行業。
  • 環境用藥批發業依環境用藥管理法之規定,經營環境用藥之批發、輸入及輸出業之行業。
  • 儀器、儀表安裝工程業化學、科學及醫療儀器、儀表、防盜、閉路監視系統安裝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維護業務。
  • 廚具、衛浴設備安裝工程業廚具、衛浴設備安裝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維護業務。
  • 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家庭、辦公室、廠房自動控制設備之規劃設計及安裝、維護業務。
  • 其他工程業從事 E101011 至 EZ15010 細類外其他工程之行業。
  • 運動場地用設備工程業運動場地用設備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維護業務。
  • 機械安裝業各式機械安裝、修理、維護之行業。
  • 電器安裝業各種家電製品(如電冰箱、洗衣機、冷暖氣機、錄放影機、收錄音機)、播音設備、音響設備等之安裝皆屬之。 但安裝單一主機在10冷凍噸以上或5馬力以上之冷凍、冷藏、空氣調節、環境控制、潔淨室、冰水主機、儲能設備、通風換氣等設備者, 應歸入E602011(冷凍空調工程業)。
  • 電器承裝業指承裝電業供電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裝設維修工程之行業。
  • 配管工程業各種配管工程(自來水管及燃料導管除外)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維護業務。例如消防管道安裝工程等。 不包含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之業務內容。
  • 燃料導管安裝工程業氣體、液體燃料導管安裝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維護業務。
  • 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依營造業法之規定,從事下列工程之行業: 一、水污染防治工程。 二、空氣污染防治工程。 三、噪音及震動防制工程。 四、廢棄物處置資源化處理工程。 五、土壤污染防治及復育工程。 六、環境監測工程。
  • 擋土支撐及土方工程專業營造業依營造業法之規定,從事下列工程之行業: 一、臨時性擋土設施及支撐設施工程。 二、土方開挖、回填、整地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