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亟都市更新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註冊登錄資料
商業名稱 | 真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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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額(元) | 2,000,000 |
核准設立日期 | 20130111 |
財稅營業地址 | 新竹縣竹北市東平里六家六街1巷10號 |
統一編號 | 54113558 |
組織類型 | 股份有限公司 |
是否開立發票 | 否 |
財稅營業狀況 | 營業中 |
組織種類 | 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狀況 | 核准設立 「查詢最新營業狀況請至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
公司名稱 | 真亟都市更新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登記機關 |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
核准設立日期 | 2013-01-10 |
最後核准變更日期 | 2022-03-24 |
財稅設立日期 | 2013-01-11 |
真亟都市更新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在哪裡怎麼走
真亟都市更新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監事成員
監察人 | 關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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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傑持有股份數 | 240,000 |
董事 | 張玟鈞 |
張玟鈞持有股份數 | 240,000 |
董事 | 曾惠珠 |
曾惠珠持有股份數 | 1,196,000 |
董事長 | 葉清洋 |
葉清洋持有股份數 | 84,000 |
真亟都市更新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是誰
代碼 | 名稱 | 到職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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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 | 張玟鈞 | 2013-01-01 |
真亟都市更新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是做什麼的
- 不動產轉租賃包括以承租後再轉租方式經營之不動產租賃等。
- 不動產投資開發包括住宅大樓、車站共構宅、新市鎮、工商綜合區等投資開發。
- 不動產仲介包括從事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等。
-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一般旅館業指觀光旅館業以外,對旅客提供住宿、休息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相關業務之營利事業。
- 建築物清潔服務業從事建築物及周圍環境之清潔、打掃等服務之行業。包括地板打臘、代客清掃、大樓清洗、煙灰清潔、清洗水塔、辦公室清潔、電話清潔等服務。
- 管理顧問業從事提供企業管理、諮詢及有關問題研討之行業。包括企業經營管理顧問業、幼教事業管理顧問業、醫院管理顧問、大樓管理顧問業、創業投資事業管理顧問業。但從事短期補習班業務應歸入J201031(短期補習班業)細類。
-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規定,指從事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
- 不動產租賃業從事老人住宅、租賃住宅包租業以外之不動產之出租業務。如土地、住宅、廠房、倉庫、辦公大樓、攤位、會議室、錄音室或其他不動產之出租。
- 不動產買賣業購進不動產逕行出售或整理修繕後辦理出售之行業。
- 建築經理業受託從事下列業務之行業: 一、興建計畫審查與諮詢。 二、契約鑑證。 三、不動產評估及徵信。 四、財務稽核。 五、工程進度查核及營建管理。 六、代辦履約保證手續。 七、不動產之買賣或其他清理處分事項。 八、其他有關業務之諮詢及顧問事項。
- 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投資開發興建一般住宅、社會住宅、工商大樓之出租出售行業。但不包含經營租賃住宅包租業。
- 停車場經營業從事提供車輛停泊之場所,以計時、計次、計日或訂約方式收取租金之行業。
- 建材零售業從事建材零售之行業。
- 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經營下列安裝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維護業務:一、滅火設備(1.滅火器、消防砂2.室內消防栓3.室外消防栓4.自動撒水設備5.自動水霧滅火設備6.自動泡沫滅火設備7.自動二氧化碳滅火設備8.海龍(鹵化烷)滅火設備9.自動乾粉滅火設備10.固定、半固定滅火系統)。二、警報設備(1.火警自動警報設備2.手動報警設備3.緊急廣播設備4.氣體漏氣自動警報設備)。三、避難逃生設備(1.標示設備: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標)及嚴禁煙火標誌2.避難器具:指滑台、避難梯、避難橋、救助袋、緩降機、避難繩索、滑杆等)。四、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施:指送水口、六十三公厘出水口、排煙設備、緊急電源插座及消防專用蓄水池。
- 機械安裝業各式機械安裝、修理、維護之行業。
- 園藝服務業從事花草、樹木之種植、施肥、修整、維護,與觀賞樹木、花草供應等服務之行業。行道樹之移植、修剪、維護亦歸入本類。
- 工業廠房開發租售業投資開發興建工業廠房、倉庫之出租出售等行業。
- 特定專業區開發業投資開發工業區、工商綜合區、高科技媒體園區、海埔新生地之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業務等行業。
- 新市鎮、新社區開發業接受政府委託投資開發新市鎮、新社區之租售及管理行業。
- 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代辦業接受委託辦理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業務。
- 都市更新重建業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在更新地區內實施重建事業。
- 都市更新整建維護業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在更新地區內實施整建或維護事業。
- 老人住宅業依老人福利法、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及老人住宅綜合管理要點之規定, 經營年滿60歲、原住民為年滿55歲以上且生活可自理之老人住宅租賃業務, 視老人實際需要,依相關法令規定,自行或結合相服務業或資源提供下列服務項目: 一、環境清潔之維護。 二、房舍及其設備之維護。 三、門禁安全與緊急呼叫之受信及聯繫。 四、居家照顧或社區照顧服務。 五、餐食服務。 六、交通服務。 七、文康休閒服務。 八、醫療保健服務。 九、必要之適當轉介服務。 十、其他必要之住宅管理及生活家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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