鮮品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註冊登錄資料
商業名稱 | 鮮品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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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額(元) | 250,000 |
財稅營業狀況 | 非營業中 |
財稅營業地址 | 新北市中和區中原里中山路二段392號(2樓) |
統一編號 | 94029851 |
組織種類 | 有限公司 |
是否開立發票 | 否 |
公司狀況 | 核准設立 「查詢最新營業狀況請至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
公司名稱 | 鮮品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章程所訂外文公司名稱 | |
資本總額(元) | 250,000 |
代表人姓名 | 莊月春 |
公司所在地 | 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二段392號(2樓) |
登記機關 | 新北市政府 |
財稅設立日期 | 2023-08-04 |
核准設立日期 | 2023-08-04 |
鮮品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在哪裡怎麼走
鮮品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董事會、監事成員
董事 | 莊月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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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月春出資金額 | 250,000 |
鮮品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經理人是誰
代碼 | 名稱 | 到職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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鮮品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是做什麼的
- 其他水產品批發包括蝦蟹類、頭足類、藻類、貝介類等批發。
- 茶葉批發
- 家畜家禽批發業從事家畜家禽活體、屠體及肉品批發之行業。包括肉類、家禽、家畜等。未調理之冷凍畜肉禽肉批發亦歸入本類。
- 其他農、畜、水產品批發業從事 F101040 至 F101980 細類以外之其他農、畜、水產品批發之行業。
- 飲料批發業從事含酒精成分不超過0.5%飲料批發之行業。
- 茶葉批發業從事茶葉批發之行業。但茶飲料製品批發應歸入F102040(飲料批發業) 細類。
- 百貨公司業在同一場所從事多種商品分部門零售之百貨公司。
- 飲料店業從事非酒精飲料服務之行業。如茶、咖啡、冷飲、水果等點叫後供應顧客飲用之行業,包括茶藝館、咖啡店、冰果店、冷飲店等。
- 其他餐飲業從事 F501030 至 F501060 細類外之其他餐飲供應之行業。如伙食包作、辦桌等。
- 餐館業從事中西各式餐食供應點叫後立即在現場食用之行業。如中西式餐館業、日式餐館業、泰國餐廳、越南餐廳、印度餐廳、鐵板燒店、韓國烤肉店、飯館、食堂、小吃店等。包括盒餐。
- 國際貿易業從事一般商品進出口貿易業務。但屬石油輸出、天然氣輸入及許可業務者,係歸入各該細類代碼。
- 菸酒零售業從事菸酒零售之行業。但從事雪茄零售業務應歸入F203040(雪茄零售業)細類。 Industry that operate retail sale of tobacco and alcohol. But industry that operate cigars retailing should be classified under the detailed category of F203040 (Retail Sale of Cigars).
- 食品什貨、飲料零售業從事食品什貨、飲料零售之行業。在同一門牌範圍內從事麵包、麵條、豆腐、糖果之製造零售者,亦歸入本細類。
- 其他農畜水產品零售業從事F201010 至F201980 細類外之其他農、畜、水產品零售之行業。
- 畜產品零售業從事生鮮或未調理之冷凍畜禽肉零售之行業。家禽零售亦歸入本類。
- 農產品零售業農產品,如蔬菜、水果及依糧食管理法第10條規定之兼營小規模糧食等零售之行業。
- 食品什貨批發業從事食用油脂、菸酒、飲料、茶以外食品什貨批發之行業。
- 蔬果批發業從事蔬菜、水果批發之行業。
- 食品添加物零售業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經營食品添加物零售之行業。
- 便利商店業從事提供便利性商品,如速食品、飲料、日常用品及服務性商品, 以滿足顧客即刻所需之行業,但不包括生鮮食品。
- 超級市場業從事提供家庭日常用品、食品分部門零售,而以生鮮及組合料理 食品為主之行業。如於現場附設小規模餐飲服務亦屬之。
- 無店面零售業凡從事以郵件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電子媒介方式零售商品之行業。 本細類主要以網路或其他廣告工具提供廣告、型錄等商品資訊,經由郵件、 電話或網際網路下訂單後,商品直接從網際網路下載或以運輸工具運送至 客戶處。 經由電視、收音機及電話銷售商品及網際網路拍賣活動亦歸入本細類。 不包括應經許可始得銷售之商品。
- 其他綜合零售業同一場所從事多種商品零售之行業。包括雜貨店、零售式量販店。
- 創業投資業指對被投資事業直接提供資金,對被投資事業提供企業經營、管理或諮詢服務。
- 倉儲業從事經營租賃取酬之堆棧、棚棧、倉庫、保稅倉庫、冷凍冷藏倉庫等行業。
- 美容美髮服務業從事化粧、臉部美容、美指、剪髮、理髮、燙髮、美髮造型設計之行業。
- 喜慶綜合服務業從事喜慶綜合服務及其諮詢顧問業務之行業,如代辦婚禮儀式、喜宴場所規劃、佈置、安排等。
- 人力派遣業指就業服務業以外之提供人力支援從事事業機構委託派遣工作之業務。但其他法令另有限制或禁止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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