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昇企業行註冊登錄資料

商業名稱元昇企業行
資本額(元)200,000
核准設立日期20120518
財稅營業地址澎湖縣馬公市案山里大案山16-1號1樓
統一編號36877004
組織類型獨資
是否開立發票
財稅營業狀況營業中
組織種類獨資
登記機關澎湖縣政府
負責人姓名高福佑
出資額(元)200,000
現況核准設立 「查詢最新營業狀況請至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地址澎湖縣馬公市案山里大案山16之1號1樓
核准設立日期2012-05-16
最近異動日期2015-08-13
財稅設立日期2012-05-18

元昇企業行在哪裡怎麼走

元昇企業行董事會、監事成員

元昇企業行經理人是誰

代碼名稱到職日

元昇企業行是做什麼的

  • 人力供應包括人力派遣、人力資源管理服務。
  • 中古機車零售包括中古電動機車等零售。
  • 中古汽車零售
  • 中古機車批發包括中古電動機車等批發。
  • 機車批發業從事機車批發之行業。包括三輪機車、電動機車等。
  • 汽、機車零件配備批發業從事汽、機車零件、配備、用品批發之行業。
  • 電器零售業從事各種電器用品及器材零售之行業。包括電子設備、照明設備、電力設備、家電用品及器材等。
  • 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從事電腦及其週邊設備、事務用機器零售之行業。
  • 機械器具零售業從事各種機械器具零售之行業。包括食品、化工、原動機、塑膠、橡膠、造紙、印刷、木材加工用、建築及礦業、紡織及成衣、金屬加工用、農業及園藝機械等。
  • 污染防治設備零售業從事各種污染防治器材、設備零售之行業,如空氣污染防治器材、廢(污)水處理器材、噪音、防振器材及廢棄物處理器材、焚化爐等。
  • 汽車零售業從事汽車零售之行業。包括客運汽車、公共汽車、救護車、消防車、電動車等。
  • 機車零售業從事機車零售之行業。包括三輪機車、電動機車等。
  • 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業從事汽、機車零件、配備、用品零售之行業。
  • 國際貿易業從事一般商品進出口貿易業務。但屬石油輸出、天然氣輸入及許可業務者,係歸入各該細類代碼。
  • 工商徵信服務業工商行情、債權、債務、信用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研判及提供等之行業。包括徵信服務、財務調查服務、商情訊息供應服務、企業信用調查服務及動產(股票、有價證券除外)鑑價服務。
  • 租賃業須許可業務(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及不動產、貨櫃除外之物品租賃(如機器設備租賃、運動及娛樂用品租賃、服飾出租、盆栽、桌椅、家具、小說、家庭用品、宴會用品、舞蹈用品、腳踏車、機車等);及提供不含牌照之汽車交通運輸工具租賃;自用大客車、自用大貨車之融資性租賃業務。
  • 停車場經營業從事提供車輛停泊之場所,以計時、計次、計日或訂約方式收取租金之行業。
  • 投資顧問業從事國內、外投資之引介及諮商、顧問之行業。但證券投資顧問應歸入H304011 證券投資顧問業細類。
  • 管理顧問業從事提供企業管理、諮詢及有關問題研討之行業。包括企業經營管理顧問業、幼教事業管理顧問業、醫院管理顧問、大樓管理顧問業、創業投資事業管理顧問業。但從事短期補習班業務應歸入J201031(短期補習班業)細類。
  • 其他顧問服務業從事對個人、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提供 I101 至 I105 小類以外之專業性顧問服務以及有關問題研討等行業。
  • 資料處理服務業運用電子計算機及其附屬設備,從事代客處理文字、影像、聲音等之登錄、建檔、掃(讀)入或代客管理操作電子計算機及相關附屬設備等服務之行業,但不透過第一類電信事業之電信機線設備所提供之資訊服務業務。
  • 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運用電腦資料庫儲存並供應索引、目錄、及各類文字、影像、聲音等資料之業務。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亦或應用服務提供者亦歸入本細類。
  • 一般廣告服務業從事報紙、雜誌或其他媒體廣告之設計、繪製等行業。從事廣告代理之行業亦歸入本類。包括廣播電視以外之廣告代理及其策劃製作;廣告及多媒體幻燈片、相片之企劃設計、製作;各類商品之型錄、海報、報紙廣告、傳單、說明書之設計製作;公車、站牌、車身、車廂、廣告之設計製作;慶典彩牌、霓虹燈、汽球廣告之設計製作;戶外海報、活動看板之設計製作;廣告工程等業務。
  • 其他工商服務業從事 IZ01 至 IZ18 小類外其他工商服務之行業。如積體電路卡(即IC卡)之代售。
  • 建材零售業從事建材零售之行業。
  • 其他工程業從事 E101011 至 EZ15010 細類外其他工程之行業。
  • 廢棄物清除業從事廢棄物清除之行業。
  • 人力派遣業指就業服務業以外之提供人力支援從事事業機構委託派遣工作之業務。但其他法令另有限制或禁止規定者,從其規定。
  • 娛樂漁業依娛樂漁業管理辦法規定,指提供漁船,供以娛樂為目的者,在水上採捕水產動植物或觀光之行業。
  • 罐頭、冷凍、脫水及醃漬食品製造業從事禽畜、水產、果蔬、菜餚等裝罐、冷凍、脫水及醃漬之行業。包括罐頭食品製造業、冷凍食品製造業、脫水食品製造業、醃漬食品製造業等。
  • 配管工程業各種配管工程(自來水管及燃料導管除外)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維護業務。例如消防管道安裝工程等。 不包含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之業務內容。
  • 電器安裝業各種家電製品(如電冰箱、洗衣機、冷暖氣機、錄放影機、收錄音機)、播音設備、音響設備等之安裝皆屬之。 但安裝單一主機在10冷凍噸以上或5馬力以上之冷凍、冷藏、空氣調節、環境控制、潔淨室、冰水主機、儲能設備、通風換氣等設備者, 應歸入E602011(冷凍空調工程業)。
  • 電焊工程業電焊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業務。
  • 室內裝潢業從事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以外裝潢工程之行業,如室內、櫥窗及展覽會場裝潢、壁紙張貼、高架地板安裝及疊席安裝等。
  • 門窗安裝工程業各類門窗安裝、維護之業務。
  • 油漆工程業油漆、烤漆、噴漆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業務。
  • 防蝕、防銹工程業防蝕、防銹材料加以施塗業務。
  • 起重工程業起重工程、天車工程(吊車機械)之規劃設計及施工業務。
  • 水產品批發業從事生鮮或未調理之冷凍水產品批發之行業。包括魚類、蝦蟹類、貝介類、頭足類等。
  • 水產品零售業從事生鮮或未調理之冷凍水產品零售之行業。
  • 食品什貨、飲料零售業從事食品什貨、飲料零售之行業。在同一門牌範圍內從事麵包、麵條、豆腐、糖果之製造零售者,亦歸入本細類。
  • 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零售業從事布疋、成衣、鞋、帽、傘、皮包、手提袋、皮箱及服飾配件等零售之行業。拉鍊、線類、鈕扣、縫紉用品、雨衣、紙尿褲亦歸入本細類。
  • 文教、樂器、育樂用品零售業從事書籍、文具、樂器、運動用品、玩具、娛樂用品等零售之行業。
  • 餐館業從事中西各式餐食供應點叫後立即在現場食用之行業。如中西式餐館業、日式餐館業、泰國餐廳、越南餐廳、印度餐廳、鐵板燒店、韓國烤肉店、飯館、食堂、小吃店等。包括盒餐。
  • 小船經營業從事載客貨小船運送業務之行業。
  • 廢棄物處理業從事廢棄物處理之行業。
  • 廢棄物清理業同時從事廢棄物清除及處理之行業。
  • 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從事經營游泳、衝浪、滑水、潛水、風浪板、拖曳傘(包括拖曳香蕉船、浮胎等各式浮具)、水上摩托車、獨木舟、泛舟等各類水域遊憩活動相關設施及提供服務之行業。
  • 其他休閒服務業凡從事 J701 至 J702 小類外其他休閒服務之行業。
  • 運動訓練業各種運動之訓練業務。
  •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F114020機車批發業
  • F114030汽、機車零件配備批發業
  • F213010電器零售業
  • F21303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
  • F213080機械器具零售業
  • F213100污染防治設備零售業
  • F214010汽車零售業
  • F214020機車零售業
  • F214030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業
  • F401010國際貿易業
  • JD01010工商徵信服務業
  • JE01010租賃業
  • G202010停車場經營業
  • I102010投資顧問業
  • I103060管理顧問業
  • I199990其他顧問服務業
  • I301020資料處理服務業
  • 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 I401010一般廣告服務業
  • IZ99990其他工商服務業
  • F211010建材零售業
  • EZ99990其他工程業
  • J101030廢棄物清除業
  • IZ12010人力派遣業※營業項目於登記所在地現場限作辦公室使用,不為儲存、展示或作為製造、加工、批發、零售場所使用,且現場不貯存機具,並另設合法地點經營。
  • ※營業場所僅限地面一層。
  • ※申請營業所在地1樓為住宅區,申請營業項目建材零售業、其他工程業及廢棄物清除業依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第7款,不得於住宅區設立各種廢料或建築材料之堆棧或堆置場、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及處理場所。
  • ※申請營業項目:汽車批發業、汽(機)車零件配備批發業、汽車零售業、機車零售業、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業,依據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1項3款第10目規定,住宅區不得為汽車或機車修理業。但從事汽車之清潔、潤滑、檢查、調整、維護、軸承更換、車輪定位、汽車電機業務或機車修理業其設置地點面臨12公尺以上道路者,不在此限。
  • ※其所有申請營業目仍需依據都市計劃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之規定辦理。
  • ※如設置招牌或豎立廣告物請依規定提出申請。
  • ※應遵守土地分區、建築使用、行業管理等法令規定,如有違法者,可依行政罰法規定從一重處罰。
  • ※登記後之實際經營行為有違反應遵守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如建築、土地使用分區、環保、衛
  • 生、消防等),經勒令歇業處分後,將廢止其商業登記。
  • ※依商業登記法第30條規定,申請登記事項有虛偽情事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 ※倘經查證商業負責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為受輔助宣告之人而未經輔助人同意者,行政處分應予撤銷(民法第15條、第15條之2、第75條及第79條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