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之芙有限公司註冊登錄資料
商業名稱 | 夏之芙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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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額(元) | 9,900,000 |
核准設立日期 | 20130709 |
財稅營業地址 | 桃園市平鎮區北貴里26鄰大仁街22號1樓 |
統一編號 | 54504921 |
是否開立發票 | 否 |
財稅營業狀況 | 非營業中 |
財稅營業地址 | 桃園市平鎮區北貴里26鄰大仁街22號1樓 |
是否開立發票 | 否 |
公司狀況 | 解散 (108年07月05日 府經登字 第1089093255號) |
公司名稱 | 夏之芙有限公司 |
資本總額(元) | 9,900,000 |
代表人姓名 | |
公司所在地 | 桃園市平鎮區北貴里26鄰大仁街22號1樓 |
登記機關 | 桃園市政府 |
章程所訂外文公司名稱 | |
核准設立日期 | 2013-07-09 |
財稅設立日期 | 2013-07-09 |
夏之芙有限公司在哪裡怎麼走
夏之芙有限公司董事會、監事成員
夏之芙有限公司經理人是誰
代碼 | 名稱 | 到職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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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之芙有限公司是做什麼的
- 建築物一般清潔服務包括大樓清潔(外牆除外)、辦公室清潔、居家清潔、地板打蠟等。
-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租賃業須許可業務(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及不動產、貨櫃除外之物品租賃(如機器設備租賃、運動及娛樂用品租賃、服飾出租、盆栽、桌椅、家具、小說、家庭用品、宴會用品、舞蹈用品、腳踏車、機車等);及提供不含牌照之汽車交通運輸工具租賃;自用大客車、自用大貨車之融資性租賃業務。
- 廢棄物清理業同時從事廢棄物清除及處理之行業。
- 資源回收業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及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之回收、分類及貯存業務之行業。
- 廢棄物處理業從事廢棄物處理之行業。
- 廢棄物清除業從事廢棄物清除之行業。
- 病媒防治業依環境用藥管理法之規定,使用環境衛生用藥驅除病媒及殺菌消毒之業者。包括消毒、除蟲、除鼠、白蟻防治等服務。
- 建築物清潔服務業從事建築物及周圍環境之清潔、打掃等服務之行業。包括地板打臘、代客清掃、大樓清洗、煙灰清潔、清洗水塔、辦公室清潔、電話清潔等服務。
- 餐具清洗業從事餐具清洗業之行業。
- 人力派遣業指就業服務業以外之提供人力支援從事事業機構委託派遣工作之業務。但其他法令另有限制或禁止規定者,從其規定。
-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業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經營之檢查項目包括: 一、防火避難設施類(防火區劃、非防火區劃分間牆、內部裝修材料、避難層出入口、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 走廊(室內通路)、直通樓梯、安全梯、特別安全梯、屋頂避難平台、緊急進口)。 二、設備安全類(昇降設備、避雷設備、緊急供電系統、特殊供電、空調風管、燃氣設備)。
- 景觀、室內設計業從事室內裝潢設計、景觀設計等行業。
- 廣告傳單分送業從事廣告樣品、廣告傳單、廣告海報分送等業務之行業。
- 一般廣告服務業從事報紙、雜誌或其他媒體廣告之設計、繪製等行業。從事廣告代理之行業亦歸入本類。包括廣播電視以外之廣告代理及其策劃製作;廣告及多媒體幻燈片、相片之企劃設計、製作;各類商品之型錄、海報、報紙廣告、傳單、說明書之設計製作;公車、站牌、車身、車廂、廣告之設計製作;慶典彩牌、霓虹燈、汽球廣告之設計製作;戶外海報、活動看板之設計製作;廣告工程等業務。
- 國際貿易業從事一般商品進出口貿易業務。但屬石油輸出、天然氣輸入及許可業務者,係歸入各該細類代碼。
- 無店面零售業凡從事以郵件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電子媒介方式零售商品之行業。 本細類主要以網路或其他廣告工具提供廣告、型錄等商品資訊,經由郵件、 電話或網際網路下訂單後,商品直接從網際網路下載或以運輸工具運送至 客戶處。 經由電視、收音機及電話銷售商品及網際網路拍賣活動亦歸入本細類。 不包括應經許可始得銷售之商品。
- 環境用藥零售業依環境用藥管理法之規定,經營環境用藥之零售、輸入及輸出業者。但不包括一般環境用藥之零售商。
- 清潔用品零售業從事清潔洗濯用品零售之行業之零售,包含牙粉之零售。
- 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各種照明設備之安裝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維護業務。
- 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經營下列安裝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維護業務:一、滅火設備(1.滅火器、消防砂2.室內消防栓3.室外消防栓4.自動撒水設備5.自動水霧滅火設備6.自動泡沫滅火設備7.自動二氧化碳滅火設備8.海龍(鹵化烷)滅火設備9.自動乾粉滅火設備10.固定、半固定滅火系統)。二、警報設備(1.火警自動警報設備2.手動報警設備3.緊急廣播設備4.氣體漏氣自動警報設備)。三、避難逃生設備(1.標示設備: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標)及嚴禁煙火標誌2.避難器具:指滑台、避難梯、避難橋、救助袋、緩降機、避難繩索、滑杆等)。四、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施:指送水口、六十三公厘出水口、排煙設備、緊急電源插座及消防專用蓄水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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