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文創企業有限公司註冊登錄資料
商業名稱 | 九龍文創企業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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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額(元) | 100,000 |
財稅營業狀況 | 營業中 |
財稅營業地址 | 金門縣金湖鎮新湖里林兜33號 |
統一編號 | 90339587 |
組織種類 | 有限公司 |
是否開立發票 | 否 |
公司狀況 | 核准設立 「查詢最新營業狀況請至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
公司名稱 | 九龍文創企業有限公司 |
章程所訂外文公司名稱 | |
資本總額(元) | 100,000 |
代表人姓名 | 李成義 |
公司所在地 | 金門縣金湖鎮林兜33號 |
登記機關 |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
財稅設立日期 | 2022-08-17 |
核准設立日期 | 2022-08-17 |
九龍文創企業有限公司在哪裡怎麼走
九龍文創企業有限公司董事會、監事成員
董事 | 李成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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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成義出資金額 | 100,000 |
九龍文創企業有限公司經理人是誰
代碼 | 名稱 | 到職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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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文創企業有限公司是做什麼的
- 國產菸酒批發
- 包裝設計
- 藝文服務業從事戲劇、舞蹈、技藝表演、音樂演奏、文學及藝術等藝文演出場所之經營及其他藝文相關服務之行業。包括畫廊之經營,藝術品、古董、字畫、彫刻品之展覽等業務。但從事藝人經紀服務應歸入 J602010(演藝活動業)細類;從事音樂展演空間業應歸入J603010(音樂展演空間業)細類;從事短期補習班業務應歸入J201031(短期補習班業)細類。
- 產品設計業從事服飾、景觀、室內、花藝設計以外,針對人類價值(方便品味、邏輯及美學)在特別著重結構、功能、價值及經濟性下,將美學及人體工學應用到逐漸大量機器生產之環境裡,而創造出能反映製造者之精巧技術且具視覺吸引力之產品設計之行業。積體電路之設計、專利商標之設計,企業產品形象塑造之設計、顧問亦歸入本細類。
- 景觀、室內設計業從事室內裝潢設計、景觀設計等行業。
- 其他設計業凡從事I501 至I504 小類以外其他設計之行業。
- 藝術品諮詢顧問業從事代理藝品之展出買賣諮詢顧問業務。
- 資訊軟體服務業各種資訊作業、網路、與應用等軟體系統之規劃、設計開發、研究、分析、建置、組合、測試、維護及資訊系統整合服務等業務,但不透過第一類電信事業之電信機線設備所提供之資訊服務業務。
- 一般廣告服務業從事報紙、雜誌或其他媒體廣告之設計、繪製等行業。從事廣告代理之行業亦歸入本類。包括廣播電視以外之廣告代理及其策劃製作;廣告及多媒體幻燈片、相片之企劃設計、製作;各類商品之型錄、海報、報紙廣告、傳單、說明書之設計製作;公車、站牌、車身、車廂、廣告之設計製作;慶典彩牌、霓虹燈、汽球廣告之設計製作;戶外海報、活動看板之設計製作;廣告工程等業務。
- 菸酒批發業從事菸酒批發之行業。
- 菸酒零售業從事菸酒零售之行業。但從事雪茄零售業務應歸入F203040(雪茄零售業)細類。 Industry that operate retail sale of tobacco and alcohol. But industry that operate cigars retailing should be classified under the detailed category of F203040 (Retail Sale of Cigars).
- 食品什貨、飲料零售業從事食品什貨、飲料零售之行業。在同一門牌範圍內從事麵包、麵條、豆腐、糖果之製造零售者,亦歸入本細類。
- 家畜家禽批發業從事家畜家禽活體、屠體及肉品批發之行業。包括肉類、家禽、家畜等。未調理之冷凍畜肉禽肉批發亦歸入本類。
- 水產品批發業從事生鮮或未調理之冷凍水產品批發之行業。包括魚類、蝦蟹類、貝介類、頭足類等。
- 飲料批發業從事含酒精成分不超過0.5%飲料批發之行業。
- 農產品零售業農產品,如蔬菜、水果及依糧食管理法第10條規定之兼營小規模糧食等零售之行業。
- 畜產品零售業從事生鮮或未調理之冷凍畜禽肉零售之行業。家禽零售亦歸入本類。
- 水產品零售業從事生鮮或未調理之冷凍水產品零售之行業。
- 國際貿易業從事一般商品進出口貿易業務。但屬石油輸出、天然氣輸入及許可業務者,係歸入各該細類代碼。
- 五金零售業從事五金零售之行業。非動力農具零售亦歸本細類。
- 其他零售業從事F201至F221小類及F299010細類所屬商品以外,其他商品(如收藏性郵票等)零售之行業。
- 其他綜合零售業同一場所從事多種商品零售之行業。包括雜貨店、零售式量販店。
- 無店面零售業凡從事以郵件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電子媒介方式零售商品之行業。 本細類主要以網路或其他廣告工具提供廣告、型錄等商品資訊,經由郵件、 電話或網際網路下訂單後,商品直接從網際網路下載或以運輸工具運送至 客戶處。 經由電視、收音機及電話銷售商品及網際網路拍賣活動亦歸入本細類。 不包括應經許可始得銷售之商品。
- 租賃業須許可業務(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及不動產、貨櫃除外之物品租賃(如機器設備租賃、運動及娛樂用品租賃、服飾出租、盆栽、桌椅、家具、小說、家庭用品、宴會用品、舞蹈用品、腳踏車、機車等);及提供不含牌照之汽車交通運輸工具租賃;自用大客車、自用大貨車之融資性租賃業務。
-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