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為天股份有限公司註冊登錄資料

商業名稱食為天股份有限公司
資本額(元)13,000,000
核准設立日期20140801
財稅營業地址臺中市東區新庄里復興路四段211號
統一編號24591504
是否開立發票
財稅營業狀況非營業中
財稅營業地址臺中市東區新庄里復興路四段211號
是否開立發票
公司狀況解散 (108年07月22日 府授經商字 第1080739225號)
公司名稱食為天股份有限公司
資本總額(元)13,000,000
實收資本額(元)13,000,000
代表人姓名
公司所在地臺中市東區新庄里復興路四段211號
登記機關臺中市政府
停業核准(備)機關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章程所訂外文公司名稱
每股金額(元)10
已發行股份總數(股)1,300,000
核准設立日期2014-08-01
最後核准變更日期2017-08-15
停業日期(起)2018-06-04
停業日期(迄)2019-06-03
財稅設立日期2014-08-01

食為天股份有限公司在哪裡怎麼走

食為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監事成員

監察人方馥芬
方馥芬持有股份數221,000

食為天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是誰

代碼名稱到職日

食為天股份有限公司是做什麼的

  • 冰果店、冷(熱)飲店包括豆花店、冰淇淋店等。
  • 冰品批發
  • 飲料零售
  • 非酒精飲料批發包括汽水、果汁、礦泉水、茶飲料、咖啡飲料等批發。
  • 即食餐食製造業從事餐盒食品、團體膳食、現成菜餚等製造外送之行業。
  • 食品添加物製造業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經營食品添加物製造之行業。
  • 烘焙炊蒸食品製造業從事烘焙炊蒸食品製造之行業。如麵包、西點、蛋糕、餅乾、中式茶食、年糕、發糕、蘿蔔糕、麻糬、米菓、米香等製造。
  • 其他工商服務業從事 IZ01 至 IZ18 小類外其他工商服務之行業。如積體電路卡(即IC卡)之代售。
  • 一般廣告服務業從事報紙、雜誌或其他媒體廣告之設計、繪製等行業。從事廣告代理之行業亦歸入本類。包括廣播電視以外之廣告代理及其策劃製作;廣告及多媒體幻燈片、相片之企劃設計、製作;各類商品之型錄、海報、報紙廣告、傳單、說明書之設計製作;公車、站牌、車身、車廂、廣告之設計製作;慶典彩牌、霓虹燈、汽球廣告之設計製作;戶外海報、活動看板之設計製作;廣告工程等業務。
  •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從事配合金融機構及履約相關條件,並與銀行合作,取得信用卡特約商店資格,提供電子商務(含行動商務)買賣雙方收付擔保之中介機制之行業。
  • 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運用電腦資料庫儲存並供應索引、目錄、及各類文字、影像、聲音等資料之業務。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亦或應用服務提供者亦歸入本細類。
  • 管理顧問業從事提供企業管理、諮詢及有關問題研討之行業。包括企業經營管理顧問業、幼教事業管理顧問業、醫院管理顧問、大樓管理顧問業、創業投資事業管理顧問業。但從事短期補習班業務應歸入J201031(短期補習班業)細類。
  • 投資顧問業從事國內、外投資之引介及諮商、顧問之行業。但證券投資顧問應歸入H304011 證券投資顧問業細類。
  • 食品顧問業從事食品技術事項之規劃、設計、監造(含施工簽證)、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檢驗、計畫管理及其相關技術性服務。
  •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電器批發業從事各種電器用品及器材批發之行業。
  • 國際貿易業從事一般商品進出口貿易業務。但屬石油輸出、天然氣輸入及許可業務者,係歸入各該細類代碼。
  • 汽、機車零件配備批發業從事汽、機車零件、配備、用品批發之行業。
  • 日常用品批發業從事日常用品批發之行業。包括炊具、掃帚、刷子、餐具、器皿、鏡子、家庭及衛生用紙等。
  • 五金批發業從事五金批發之行業。非動力農具批發亦歸本細類。包括銲條、廚房刀具、鋁梯、小五金(如螺釘、螺帽、門把手、鎖、鐵釘等)、農業工具、金屬手工具、大五金(如鋼線、鋼纜、鋼圈、銅線等)等。
  • 其他餐飲業從事 F501030 至 F501060 細類外之其他餐飲供應之行業。如伙食包作、辦桌等。
  • 餐館業從事中西各式餐食供應點叫後立即在現場食用之行業。如中西式餐館業、日式餐館業、泰國餐廳、越南餐廳、印度餐廳、鐵板燒店、韓國烤肉店、飯館、食堂、小吃店等。包括盒餐。
  • 飲料店業從事非酒精飲料服務之行業。如茶、咖啡、冷飲、水果等點叫後供應顧客飲用之行業,包括茶藝館、咖啡店、冰果店、冷飲店等。
  • 食品什貨、飲料零售業從事食品什貨、飲料零售之行業。在同一門牌範圍內從事麵包、麵條、豆腐、糖果之製造零售者,亦歸入本細類。
  • 其他批發業F101至F121小類及F199010細類所屬商品以外,其他商品(如收藏性郵票等)批發之行業。
  • 飲料批發業從事含酒精成分不超過0.5%飲料批發之行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