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斯企業社註冊登錄資料

商業名稱沐斯企業社
資本額(元)200,000
核准設立日期20190531
財稅營業地址苗栗縣頭份市流東里016鄰全家福新村38號1樓
統一編號82558285
組織類型獨資
是否開立發票
財稅營業狀況營業中
組織種類獨資
登記機關苗栗縣政府
負責人姓名吳俊辰
出資額(元)200,000
現況核准設立
地址苗栗縣頭份市流東里全家福新村38號1樓
財稅設立日期2019-05-31
核准設立日期2019-05-31
最近異動日期2019-05-31

沐斯企業社在哪裡怎麼走

沐斯企業社董事會、監事成員

沐斯企業社經理人是誰

代碼名稱到職日

沐斯企業社是做什麼的

  • 室內裝潢工程包括從事符合『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以外之裝潢工程,如室內地毯鋪設、窗簾安裝、室內地板安裝工程等。
  • 配管工程業各種配管工程(自來水管及燃料導管除外)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維護業務。例如消防管道安裝工程等。 不包含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之業務內容。
  • 電器承裝業指承裝電業供電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裝設維修工程之行業。
  • 防蝕、防銹工程業防蝕、防銹材料加以施塗業務。
  • 鑽孔工程業鑽孔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業務。
  • 室內裝潢業從事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以外裝潢工程之行業,如室內、櫥窗及展覽會場裝潢、壁紙張貼、高架地板安裝及疊席安裝等。
  • 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經營下列安裝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維護業務:一、滅火設備(1.滅火器、消防砂2.室內消防栓3.室外消防栓4.自動撒水設備5.自動水霧滅火設備6.自動泡沫滅火設備7.自動二氧化碳滅火設備8.海龍(鹵化烷)滅火設備9.自動乾粉滅火設備10.固定、半固定滅火系統)。二、警報設備(1.火警自動警報設備2.手動報警設備3.緊急廣播設備4.氣體漏氣自動警報設備)。三、避難逃生設備(1.標示設備: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標)及嚴禁煙火標誌2.避難器具:指滑台、避難梯、避難橋、救助袋、緩降機、避難繩索、滑杆等)。四、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施:指送水口、六十三公厘出水口、排煙設備、緊急電源插座及消防專用蓄水池。                               
  • 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家庭、辦公室、廠房自動控制設備之規劃設計及安裝、維護業務。
  • 交通號誌安裝工程業交通號誌之安裝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維護業務。
  • 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各種照明設備之安裝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維護業務。
  • 電焊工程業電焊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業務。
  • 燃氣熱水器承裝業依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管理辦法之規定,從事以液化石油或天然氣為燃料之熱水器及其配管安裝之行業。
  • 門窗安裝工程業各類門窗安裝、維護之業務。
  • 室內輕鋼架工程業室內輕鋼架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維護業務。
  • 玻璃安裝工程業玻璃、明鏡安裝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維護業務。
  • 廚具、衛浴設備安裝工程業廚具、衛浴設備安裝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維護業務。
  • 油漆工程業油漆、烤漆、噴漆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業務。
  • 家具、寢具、廚房器具、裝設品批發業從事家具、寢具、廚房器具、室內裝設品、手工藝飾品批發之行業。
  • 建材批發業從事建材批發之行業。
  • 電器批發業從事各種電器用品及器材批發之行業。
  • 耐火材料批發業從事各種耐火材料批發之行業,如保溫磚(泥)、斷熱磚(泥)、定型耐火材料、不定型耐火材料、特殊高級耐火材料等。
  • 電器零售業從事各種電器用品及器材零售之行業。包括電子設備、照明設備、電力設備、家電用品及器材等。
  • 國際貿易業從事一般商品進出口貿易業務。但屬石油輸出、天然氣輸入及許可業務者,係歸入各該細類代碼。
  • 建材零售業從事建材零售之行業。
  • 耐火材料零售業從事各種耐火材料零售之行業,如保溫磚(泥)、斷熱磚(泥)、 定型耐火材料、不定型耐火材料、特殊高級耐火材料等。
  • 五金零售業從事五金零售之行業。非動力農具零售亦歸本細類。
  • 家具、寢具、廚房器具、裝設品零售業從事家具、寢具、廚房器具、裝設品等零售之行業。
  • 產品設計業從事服飾、景觀、室內、花藝設計以外,針對人類價值(方便品味、邏輯及美學)在特別著重結構、功能、價值及經濟性下,將美學及人體工學應用到逐漸大量機器生產之環境裡,而創造出能反映製造者之精巧技術且具視覺吸引力之產品設計之行業。積體電路之設計、專利商標之設計,企業產品形象塑造之設計、顧問亦歸入本細類。
  • 景觀、室內設計業從事室內裝潢設計、景觀設計等行業。
  • 其他設計業凡從事I501 至I504 小類以外其他設計之行業。
  • 人力派遣業指就業服務業以外之提供人力支援從事事業機構委託派遣工作之業務。但其他法令另有限制或禁止規定者,從其規定。
  •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